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