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