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草原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