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