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单位,擅自对其所辖的电力用户拉闸停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