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在电力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