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