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附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