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科普经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普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