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科普经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普经费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