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公共广告栏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