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传播迷信、伪科学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