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以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