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行政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