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与母婴保健有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