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