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