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