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和能耗定额标准,根据运量、运力等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计划,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和运输工具利用效率。交通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对符合报废、更新条件以及技术落后的老旧车船,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审计和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