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