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宜林、宜草的区域,因地制宜地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