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