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