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