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