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适用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