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罚没处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