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尚未结案而暂时扣押、查封不易保存的物品,执法机关可以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进行拍卖,拍卖的变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