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进行跟踪巡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不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