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