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