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