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