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