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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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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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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