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