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