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环境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污染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