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湟水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