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排污口,并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志牌。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湟水流域水体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