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
(三)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和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
(四)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五)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