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