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应当设立抢修机构,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并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燃气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修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险情严重需要疏散人员、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供电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