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充装规范,充装前应当对充装设备、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充装后应当对充装量和气密性逐瓶进行复检。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