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