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