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