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