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