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