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