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